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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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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277號地價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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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1月27日
裁判要旨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但書之規定,乃有鑑於經依法核定為工業區或工業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不能作工業以外之用途,乃以稅捐優惠之方式,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鼓勵興辦工業,因此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應具備其為工業用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使用現況為供工業或工廠使用、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要件。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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