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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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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簡上字第72號涉訟輔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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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12月26日
裁判要旨
行政法院對於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在與否,應依證據認定,不因同一社會事實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與否,而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又行政法院雖得審酌刑事法院或檢察官調查所得之證據為事實認定,惟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規定,仍應將審酌前開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若逕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事證採為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僅形式上援引刑事案件存在之證據,而實質上未加以審酌說明者,均屬判決理由不完備。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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