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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395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裁判案由: |
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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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裁判要旨: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處理責任者,需具備之要件有二:其一為需於廢棄物棄置當時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另一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主觀上需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上。亦即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其自身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行為,肇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上時,方負有清除處理之義務。 |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