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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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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187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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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所謂「公法上之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一公法上請求權,應限於公法上之金錢或實物給付請求權,而不及於其他請求權;換言之,本條請求權之範圍,實質上應限於財產法性質之請求權,而非泛指一切公法上之請求權。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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