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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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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419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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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主管機關於查證工作時,發現土壤、底泥或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響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者,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依場址實際狀況,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行為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依土污法第 7  條第 5  項準用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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