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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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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260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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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本件係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依財政部 103  年 1l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 號令釋,經併計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原告持有系爭房地之期間已逾 2  年,核非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被告未及適用上開財政部令釋,而將本件列為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尚有違誤。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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