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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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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22號營業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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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本件原告雖於復查申請書記載甘逸偉會計師為復查代理人,惟並未於最初為復查申請時提出委任書,亦未於復查程序中補正,難謂原告已合法委任甘逸偉會計師為復查代理人,惟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及公布施行,均較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為後,係屬新法,行政程序法並未有如訴願法第 77 條第1 款及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相關規定,此顯非立法疏漏,尚不得準用該等規定,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復查,於未合法委任代理人之情形,自無庸命原告補正。本件原告與富成公司簽訂有合約書,依該合約書上所載,原告雖為仲介人,惟其又負責規劃工程之設計、監工、進度及其他變更設計使用之材料,及原告施工品質未依富成公司之要求,該公司可要求原告改善,階段性工程完工,原告向該公司申請工程款項時,須該公司驗收合格後始得請款,工程保固期間為 1  年,如工程因施工不良造成廠房損裂、漏水、坍塌,經該公司通知原告,原告應無條件立即處理,即原告除規劃及設計工程外,亦須負監工及瑕疵擔保責任,而工程款項亦明定由原告請領,是依該合約書之實質內容,系爭工程顯由原告承攬而非仲介甚明。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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