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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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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165號地價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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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有關租稅之核課及減免,除有法律明文及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之事由外,並無類推適用課稅要件,亦不得以實質觀察方式,對於法定已明確免稅要件,另為不同之解釋,而應予免除稅捐之情形,此為所謂租稅法定主義中課稅要件法定及明確主義之實現。另依上揭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1 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1 條第 1  項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規定,各級古蹟須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審查指定後,該古蹟用地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方得免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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