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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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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交上字第24號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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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系爭 92 年 6  月 26 日裁決書之各項處分內容,既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因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上訴人以之為基礎,認被上訴人經註銷駕駛執照仍駕駛機車,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據以作成裁處被上訴人 6,000  元罰鍰之處分,即無不合。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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