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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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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簡上字第31號工程受益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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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徵收工程受益費係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等主辦工程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後於工程開工前 30日內公告 30 日,並於公告後 3  個月內通知各受益人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數額,至遲於完工後 1  年內開徵。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就建築或改善道路工程而言,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係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擬定徵收費率,並衡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因素予以徵收。而對於土地受益之程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將受益範圍劃分為「受益線」及「受益地區」(即受益面),第 19 條將受益範圍應負擔之受益費予以明確規定:「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依「受益線」長度平均分擔;「受益面」又區分為三區,依不同區負擔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十五不等之受益費分擔比例,再依各區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平均分擔受益費。已符合按「土地受益程度」予以徵收之原則。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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