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

字型大小:

裁判要旨: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另「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司法第 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蓋以法人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時,因法人並非行為實體,無從為意思之決定及實行其意思,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職權。則以法人為代表人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訴訟行為苟未經其代表人指定之自然人代表為之,自難謂為合法。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