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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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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477號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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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告已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搬遷,而無製造、加工所登記金屬製品(模具、機械零件、鋼架)之事實。從而,被告依前述工廠勘查紀錄表之事證,認定原告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視同歇業之情形,且未申報主管機關,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被告依據前開規定作成 102  年 6  月 14 日府商工字第 1020117502B  號函及第1020117502A 號公告廢止原告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之行政處分,並無不合。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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