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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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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390號徵收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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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土地徵收之價額,依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即應以徵收當期之市價為準。另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之規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成員,包括議員代表、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人士、建築師公會代表、銀行公會代表及地政、財政、工務或都市計畫、建設及農林機關主管等,是有關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為經由該委員會所作成,係本於其專業知識所作成之決定,應享有一定之判斷權力,而在判斷之範圍內,行政法院僅能就行政機關之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是否基於錯誤之事實所為,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及判斷時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予以審查,其他屬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部分,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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