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

字型大小: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而言,且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及非因申請人之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為限。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