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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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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訴字第187號土地徵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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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應為繼承變更登記,若未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則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亦即,核准徵收案之通知、補償費之發給對象,原則上係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即應向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按登記簿上記載之住址通知領取補償費。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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