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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裁判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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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倘其所定之期限,非屬可改善完成之相當期間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之違法。 |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