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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裁判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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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件原處分係命原告就系爭事業廢棄物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253.66 公噸清理計畫書」,其與代履行處分乃分屬前後程序處分,於前程序處分不履行時,被告方有作成後程序處分之可能。倘該清除義務已由被告代原告履行,則原告之清除義務即依法轉換為被告代原告履行所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之繳納義務,亦即原告已無提送「清理計畫書」之義務,原告再依原處分向被告提送「清理計畫書」即已無實益。 |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