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字型大小: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本件原處分係命原告就系爭事業廢棄物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253.66 公噸清理計畫書」,其與代履行處分乃分屬前後程序處分,於前程序處分不履行時,被告方有作成後程序處分之可能。倘該清除義務已由被告代原告履行,則原告之清除義務即依法轉換為被告代原告履行所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之繳納義務,亦即原告已無提送「清理計畫書」之義務,原告再依原處分向被告提送「清理計畫書」即已無實益。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