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