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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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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訴字第41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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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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