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