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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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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訴字第311號土地增值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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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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