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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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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訴字第267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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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私人間財產之移轉本屬私法自治範疇,當事人間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稽徵機關無從得知,故對於該財產移轉行為,既為當事人所發動,則稽徵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行使調查權,當事人應就所主張該移轉行為之實質關係及有關內容,負有釐清之協力義務;倘納稅義務人未盡其協力義務,具體而合理說明其財產實質移轉內容,則稽徵機關自非不得依其查得之客觀事證為合乎經驗及論理法則之認定,以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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