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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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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356號營業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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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新證據」,必須該證據係於原處分作成時已存在,但於原程序(包括救濟程序)中所不知而未使用,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時,始足當之。又所謂「證據」係指證明事實之憑據,而「法令規定(包括司法院解釋)」係規定法律關係之規範,「行政機關之解釋函令」則為行政機關闡釋法律文義之見解,二者均非用以證明事實之憑據,顯非此款所謂之「證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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