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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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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簡上字第40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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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公法上請求權,固因請求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時,惟若因前已有行政處分之作成,該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而無重行起訴之必要,致無從於請求後6 個月內起訴,以免除類推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而生時效不中斷之效果,惟請求權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同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使生與起訴相同之中斷時效之效果,自無無法中斷時效之問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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