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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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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簡上字第22號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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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具有該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資格者,經審判長許可,亦得為訴訟代理人,是如非具該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資格者,並無經審判長許可(或視為許可),而得為訴訟代理人之餘地。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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