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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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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地上權登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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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二、依法不應登記者。」系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所稱之耕地,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408  號解釋意旨,耕地性質上不適於設定地上權,更無成立法定地上權可言。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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