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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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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49號地政士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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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依地政士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違反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已見係裁處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故該限期申報補正之通知,具有令其維持補正之狀態之意涵。防止申報人於裁罰之後,任意再撤回原補申報,以免受理申報機關將無從逕據以「按次裁罰」。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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