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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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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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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並未規定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應先行審查罷免案內所載是否屬實後,再於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即縣政府僅須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前揭規定即可,無庸實質審查其所載是否屬實。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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