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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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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12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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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因漏列或誤列祭祀公業不動產而申請更正不動產清冊,更正之前的公告,目的在使利害關係人足以知悉公告之事項是否影響其權益,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更正不動產清冊,如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以確定私權的爭議。是行政機關就祭祀公業不動產清冊漏列及誤列的更正事件,程序本身並無確定私權的效力,受理機關對於申報人檢附的資料,僅作形式上的審查。登記錯誤之更正,係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為限,如已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即非法所許。而所謂登記同一性之違反,則指登記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而言。是登記錯誤之更正,僅限於更正為「記入土地登記簿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相符為止,如須進一步發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亦有瑕疵,而發生爭執,僅能訴請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依憑確定判決內容辦理,而非地政機關可依職權或依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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